蘋果日 20100714


原稱依合約只能換療程 事後才同意解約


(2011/07/28補充說明:剛剛@診所同仁打電話過來,說此事已與該消費者和解,請我們姑隱其名;因此將@診所的名字隱去)


@醫美診所台北忠孝分院遭消費者投訴,經院內人員優惠促銷購買電波拉皮療程,治療後臉部出現紅腫情況,要求解約,診所卻以合約已註明,就算有不適也只能更換療程拒退費。@集團表示,消費者若不滿治療效果,願退回未使用的療程費用。律師說,診所合約內容明顯不合理,消費者可主張契約無效。北市衛生局指出,醫院不得以提供優惠的促銷方式招攬病人,違者最高可處25萬元罰鍰。投訴組


小姐說,原先在@忠孝分院已購買其他課程,因院內人員不斷推銷,且聲稱購買5套電波拉皮療程就贈送其他美容課程,於是又花5萬元購買,每套可進行5次療程,但422第一次接受電波拉皮治療後臉部卻紅腫,就醫 後 醫師診斷是脂漏性皮膚炎,患部須避免刺激。


客罵「只為賺錢」


小姐抱怨,由於暫時無法進行電波拉皮,因而向@要求解約退費,@卻稱訂購合約已註明,若有不適或過敏現象只可更換產品或美容課程,且購買後超過7天不得解約,她氣得大罵:「根本就只為了賺錢,太惡劣!」


對此,愛爾麗醫美集團總公司客服主任劉淑芬說,各分院會依民眾需求給予療程建議,若購買多套療程會有優惠,而訂購單雖有註明退換貨規定,但民眾不滿意療程效果都可退費。


劉淑芬認為,應是忠孝分院人員為了留住客人,才建議轉換療程而拒絕退費,願意退回未使用的療程費用。事後診所也讓 王 小姐解約退費。


醫療促銷已違法


台北市衛生局醫護管理處處長 高偉 君表示,醫療行為不是在買賣商品,不可以提供優惠或贈送禮品的促銷方式招攬病患,診所做法已涉嫌違反《醫療法》,病患可檢舉,若查證屬實可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宇軒法律事務所律師廖芳萱說,依《民法》規定,當契約內容明顯讓另一方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明顯不公平者,部分約定可視為無效,該診所合約規定出現不適只能換貨,且超過7天就不得解約,已違背公平互惠原則,消費者可主張契約無效,要求解約,不過須支付手續費。


補充說明:


有幾個奇怪的地方:


    「診所合約內容明顯不合理」=>消費者為什麼會接受不合理的合約?答案是購物台!?「」便宜!?


    5套電波拉皮5萬元購買,每套可進行5次療程」=>換算下來,「一次電波拉皮」療程只要2000元!?2000元的電波拉皮是什麼?Thermage的探頭一個就不止2000元了吧?是磁波?還是其它儀器?2000元的電波拉皮,由醫師操作嗎?醫師人力成本如何?這些是我「最感興趣」的地方~這種「超」便宜的療程,難道不符合「一分錢、一分貨」的鐵律!?


   另外,從邏輯上來說,消費者購買的不是「電波拉皮」,而是「皮膚緊緻」。我的意思是說:醫學美容整個走岔了路受術者進到醫學美容機構,購買的標的應該是「健康與美麗」,而不是「幾次雷射、幾次電波」。簡單地說,如果我們宣稱「10元賣給消費者一次雷射,目標是受傷與更醜」,就算再便宜,都不會有「怪咖」來購買吧?為什麼大家都追求「很便宜的雷射」,沒有人追求「很安全、有品質的醫學美容」?「怪咖」很多嗎?


    客服主任說「訂購單雖有註明退換貨規定,但民眾不滿意療程效果都可退費」這樣的規定是假的!?還是「敢爭取的才會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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