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言不實 名人素人都得賠


中時電子報 更新日期:2010/05/19 02:30曾薏蘋/台北報導


對產品一無所知 這招不靈了!公交法修正 凡薦證皆須負民事賠償責任 食品衛生商品列入下一波。


薦證廣告滿天飛,消費者往往弄不清業者「葫蘆裡賣什麼膏藥」,就被標榜神奇作用的產品吸引,購買後,卻引發一連串消費糾紛。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修正案,未來不論名人或素人(一般民眾)代言不實,都必須負擔民事連帶賠償責任。


由於公平交易法只涉及一般商品,對於影響甚鉅的減肥、美容、轉骨等商品廣告,則有食品衛生管理法等不同特別法規範。所以立院昨天也通過附帶決議,將相關特別法送行政院一起修法,要求所有代言商品都納入規範。


未來擔任產品代言人,恐得充分瞭解廣告代言內容是否屬實,否則恐將讓自己吃上官司。提案的國民黨立委趙麗雲指出,現行對於違反公交法的廣告薦證者,雖然有訂罰則規範,但都只是屬於行政罰,對於代言人的責任及相關規範,並不明確,須由公平會個案認定後才可裁罰,導致名人代言不實廣告爭議,層出不窮,因此應與廣告主,一起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行政部門提出的草案原本規定,廣告薦證者與廣告主「故意」共同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依昨天通過修正案內容,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即必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立委解釋,昨天通過的條文對於「明知或可得而知」的舉薦不實予以開罰,顯示代言者有責任瞭解廣告內容是否屬實,不能以對舉薦產品一無所知來規避責任,較現行規定嚴格許多。


同條文也規定,非僅適用於名人薦證,只要是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都概括規範。換言之,未來代言商品,不管是否為名人,只要符合上述條件,都將受規範。


不過趙麗雲表示,她堅持名人、機構負責人及專業人士代言不實才需要負連帶賠償責任,這是考量到影響力大小的比例原則,若廣告業主上街找「素人(外行人、一般民眾)」薦證,素人並無影響力,有處分就太過了,而一般民眾相信素人所言而購買商品,消費者自己也要負責。她日後會再提案修法,讓昨天修法代言不實責任擴及一般民眾,改回僅限名人。


昨天公交法三讀時,出現小插曲。經濟委員會工作人員將審查通過的版本,錯植條文項次的版本,導致議事人員三讀了錯誤版本。


立法院議事處緊急補救,臨時提案前,國民黨團用復議案回到二讀前狀態,再從二讀會重新來過,最後才三讀通過正確版本。


代言不實 名人素人都要賠償


自由時報 更新日期:2010/05/19 04:21


〔記者邱燕玲、陳慧貞、王昶閔、林嘉琪/綜合報導〕


不只是名人,一般民眾代言也要小心了!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修正案」,增訂不實廣告薦證者「也須負民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且不限於名人代言,一般「素人」若代言廣告引發爭議,消費者也可控告代言的「素人」負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薦證式廣告 責任跑不了


影響所及,先前男教官魔鬼訓練讓女學員變瘦的綠茶廣告、拉路人試用去污漬效果的洗衣粉廣告、塗抹之後即不怕喝冰水的牙膏廣告,或牙醫師推薦的牙刷、牙膏廣告等等,這種類型的薦證式廣告,未來若有消費糾紛,相關薦證的素人或專業人士,都有可能因此惹上麻煩。


不過國民黨立委趙麗雲指出,一般素人的影響力遠不及名人或專業人士,若須因此受罰,似乎過當,她會再提案修正,讓素人免罰,否則在網路上對產品表達意見的人也可能受罰,「這樣沒道理」。


消基會副董事長蘇錦霞則表示,名人具有影響性,接受規範有必要,但「素人」等一般民眾如不小心也會成為「共犯結構」,因此把素人和名人納入規範都有必要。消基會提醒民眾,若有使用商品並代言,應要如實記錄下過程,不只舉證也是自我保護。


消基會提醒 過程應記錄


昨天通過的條文內容增訂「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而廣告薦證者的定義為「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不限於名人代言,一般「素人」代言也將受規範。


先前名人代言包括藝人高凌風、徐乃麟、小亮哥等,都有代言產品引發爭議案例,溫翠蘋因代言的「竹炭塑身衣」宣傳瘦身效果,被公平會罰八萬元;方季韋(原藝名方季惟)也因代言酵素宣傳瘦身效果,被北縣衛生局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罰四萬元。


國民黨立委丁守中指出,此法通過將讓代言人的規範更明確;公平會則表示,目前受害消費者只要提出控告,就可對代言人請求連帶賠償,但修法可讓規範更明確。


由於衛生署、金管會、農委會、消保會各有法規管理不同產品的不實廣告,為避免相關法令輕重不一,立法院也通過附帶決議,請行政院協調各部會進行相關修法工作。


配合劇本演也無法脫罪


衛生署官員表示,代言名人經常在挨罰後,推說自己只是配合劇本演出,但未來這樣已無法脫罪。因業者在企畫廣告腳本時,通常都會與代言人先行溝通,與廠商已屬「共同行為人」,只要證明代言人是「明知或可得而知」,地方衛生局可依照行政罰法開罰,追究代言人責任。


不過藝人代言出包連帶受罰,大多數藝人都表示不公平。溫翠蘋昨天不接手機,但透過友人表示,仍覺得自己受罰很冤枉。


熊海靈因妹妹的公司減肥產品涉及侵權,目前還在打官司,對藝人代言產品出問題也得挨罰,熊海靈認為有規範也好,但條例必須規定清楚,這樣大家比較好遵守。


張菲的經紀人指稱有些產品不是每個人使用的效果都相同,「代言不實」的定義太廣泛,藝人代言出問題,名譽已經受到嚴重損害,還要連帶賠償,不太公平。


歌手蕭亞軒和羅志祥的經紀人蔣承縉則表示,他為藝人接洽代言都很小心謹慎,一般來說,未涉及醫療效果等產品,比較不容易發生糾紛。


「素人」照罰! 親體驗or醫師推薦 恐連坐


TVBS 更新日期:2010/05/19 12:13張靖玲


不少廣告都愛找素人來背書,不過未來要小心了,要是廣告產品有問題,別以為不是名人,就能全身而退。根據新三讀通過的公平交易第21條修正案,只要是標榜親身體驗或推薦式的廣告,如果事前沒有未善盡查證,日後推薦的產品出了包,不管代言者是名人或者素人,通通得跟廣告主一塊受罰。


代言廣告「出槌」,名人連帶被罰,方季韋曾經因為代言的酵素宣稱具瘦身療效,而被北縣衛生局開罰4萬,溫翠頻也因為代言內衣,宣稱能瘦身而被罰8萬,但未來要是發生消費糾紛,得負連帶責任的不只是名人。


藝人方季韋(廣告片段):「每個人都跟我一起吃,而且他們也瘦的好開心。」


跟著侯昌明一塊在鏡頭上比讚,除了侯昌明外,其他都是素人演員,按照新三讀通過的公平法第21條修正案,只要是親身體驗或者推薦產品,那麼都得要付連帶責任。


演員(廣告片段):「昌明,你要洗車嗎?」藝人侯昌明:「難道我是來找你洗澡嗎!」


按照提案立委說法,譬如以牙膏廣告,因為是醫生代言讓觀眾信服而購買,才必須連坐負責任,但要是像新竄紅的綠茶廣告,因為不具什麼權威性,照理說不在此限。


立委趙麗雲:「有社會影響力,他做的舉證,他沒有事先去查證或親身體驗,他的廣告不能導人錯誤,否則我覺得他應該要負責任。」


不過,公平會的解釋只要是涉及廣告不實,完全沒辦法以配合演出,不知情而一語帶過。廣告台詞:「一年多來,他長高了17公分耶。」


見證廣告講的口沫橫飛,以後通通都得小心,別以為不是名人就沒事,要是扯上消費糾紛,公平會也會盯上你。


食品誆療效 購物頻道鑽漏洞


民視新聞網 更新日期:2010/05/15 10:01


購物頻道常會邀請名人分享「減肥」或是食用「保健品」的見證,台北市議員舉發這是業者規避法令的做法,這類產品包裝盒印的是「食品」,不能宣稱療效,但卻請名人,上購物台大談「療效」,側錄12小時就有14件違法,衛生局強調,只要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就會開罰。


電視廣告中星座專家薇薇安大秀身材,影射代言產品可以瘦身,不過這個產品在購物台,秀出的療效可就白了,說能「標靶抗肥跟油脂燃燒」,或者另個手法是,請名人輪番上陣,大談療效。


這是業者規避食品衛生法的最新手法,就是看準政府不會24小時監看,大鑽漏洞,因此今年1~4月才開罰了34件,但是市議員側錄12小時就發現了14件。


雖然開罰,但被罰的大多是供貨廠商,類似像用名人分享或者是試用的經驗,以見證的方式遊走法律灰色地帶,促銷手法再翻新,衛生局強調監看沒鬆懈,但從實際開罰的件數來看,也看出「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藝人:商品憑證 政府別亂發


中時電子報 更新日期:2010/05/19 02:30張雅文、郭曉芸/綜合報導


中國時報【張雅文、郭曉芸/綜合報導】


因公平交易法修正案三讀,導致代言人與廠商得赴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民眾甚至可求償,未來包含明星、名人常代言的健康食品等,可能都包含在內。資深藝人高凌風,代言曾出包,他認為政府應要監督產品,別隨便蓋許可證,免得藝人一代言,就變成「不實代言」。


○○四年九月,高凌風代言的「燃燒吧火鳥養生咖啡」,被驗出含壯陽藥,自認無辜。高凌風認為藝人除了本身試用過之外,也是只能依照這些憑證來認定商品優劣,「這根本就是欺負藝人身處明處,容易成為箭靶!」他呼籲政府不要弄一些很表面的規定,讓人摸不清楚,藝人也無所適從,「你看,那些瘦身廣告抓了又登、登了又抓,一看就是有人在搞鬼,但藝人最後反而成為最大受害者。」


方季韋:修法讓消費者有保障


另一位也常代言商品、星座專家唐立淇也持同樣看法。她說,從好的方向來說,以後藝人、名人代言,會更加謹慎,會挑有品牌、有信譽的商品或是公司。但是,總覺得政府不應該只是重視「後端」問題(如發生事情後的處罰等),「前端」(如名人藝人代言前商品的審核等)問題,是否也該著力?


曾經因為代言S86益菌酵素,因宣稱產品有減肥功能遭罰四萬元的方季韋,對此表示,「我一直很小心挑選代言產品,會跟廠商要相關檢驗資料,還要了解原料來源外,我也會親自使用。」她認為法令通過,對消費者來說是個保障。


溫翠蘋:贊同立法 藝人要更警惕


曾因代言竹炭內衣,但因代言不實遭到公平交易委員會罰款八萬元的溫翠蘋,她表示非常贊同立法通過藝人受罰這部分。


她認為,藝人上當之後應該要警惕,對商品的把關要更嚴格,而不是任由廠商誇大療效還跟著當見證人或代言人:「當時我被罰款之後曾經上訴,因為我是真的有使用竹炭內衣而且瘦了 兩公斤 ,只是我無法拿內衣去檢驗是不是裡面真的有竹炭,最後司法也還我公道,將八萬元退還給我。經過這件事之後,我得到教訓,這段時間我已經推掉十個產品代言或見證,因為我沒試用過,不想做假見證,也不想對不起社會大眾。」


補充說明:


「食品不得宣稱療效」、「產品不是藥品」是既有的法律常識,如果代言前不知道,這樣也能代言這種「謹慎程度」所推薦的產品消費者應該相信?


現在打開電視,十台有九台在做置入性行銷連我老媽都已經知道「這個太離譜」,代言的朋友不會懷疑「我的人格只值這麼多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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