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說明:


這是facebook上一篇「我覺得很重要」的生活撇步一定要跟各位分享。我想重點不在「找回手機」,而在「盜打責任的歸屬」


雖然消費者「善意地」通知電信公司立刻停話,萬一電信公司怠惰,「盜打責任」還是消費者要自負這雖然是不公平的,但是因為「電信公司怠惰」這個行為不會產生電信公司自身的損失,確實可能出現管理/告知義務上的道德風險


為了保護自己,還是看一看吧這是我引文的目的。


請注意掉了手機絕對絕對不要先向電信公司停話


做錯流程差很多:


1直接去警察局報遺失,記得拿報案三聯單一定要拿


2保佑對方沒事用你的sim卡亂打,打越多越好,手機越容易找回。


3要求系統商寄送帳單明細。


4收到上月帳單後,拿著報案三聯單,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皆可扣除(法律規定的)


有趣的來了,系統商收不到手機自遺失至停話中的損失,他會找誰要呢?


損失的越多,你的手機越快找回...(電信法第56條)太晚知道這訊息了~


(轉述)有時覺得法律真的是保護壞人的,反正好人很好欺負...不懂得這些法律細洞,也不敢有啥動作!


我家前陣子也是如此。我媽手機晶片被人掉包了,打了七萬多的色情電話。向系統業者(中華電信)停話;業者在12小時後才真正停話。我們詢問後續該如何處理時,業者也沒在第一時間告知我們,要去警局報遺失


一直到一個月後,業者一直打電話來催繳,並說若我們不繳,他們要呈到警局去...


而後等了快半個月,在主動詢問警局處理進度,警局才說要移交到電信警局去查...查啊查...半個月又過了~


由於一直都查不出是哪個人做的,電信警局說電信業者並沒有在第一時間停話,我們也沒立刻報遺失(那時哪知道啊!)這中間的通話費必須也是要由我們這些消費者付費(還強調這是常識ㄟ)


只要找不到兇手...我們仍是必須繳交這些錢,不繳的話會移送...自動扣你的薪水。反正你們只能認命繳這些錢就是...


還很好心的說~頂多~幫我們爭取到我們停話後,所撥出的費用,由業者自行吸收(約六千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第五章 罰則 第五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五十六條之一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犯第一項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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