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宣稱療效」是什麼樣的現實?


請問師:


為什麼瑞昇幾乎全部系列的產品,皆在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的罰款名單中呢?


醫生我真的想相信你,但怎麼會這樣?在下面這個文件的第30項和第32項看到的,我真的很沮喪耶……


http://www.health.gov.tw/Portals/0/%E8%97%A5%E7%89%A9%E9%A3%9F%E5%93%81%E8%99%95/9812.cos.pdf


我的回答:


您說的是9812月的廣告罰則吧:


廣告內容宣稱:「…『活膚緊緻按摩精油』代謝皮膚細胞積存的廢物,深層滋養肌膚,…,能同時活化經絡及排除淋巴毒素,…『活膚緊緻面膜』深層吸取沉澱阻塞在皮膚內的污物毒素死細胞或不良化學成份,使皮膚透氣,…,幫助細胞活化,修護真皮組織…『活膚緊緻再生素』修護真皮組織,緊實鬆垮的皮膚。…『活膚緊緻精華霜』智慧型自由基防護,活化細胞能量補給,徹底


防止角質細胞因UVA刺激誘發的一連串老化反應。…」、「…『深層嫩白按摩精油』加強排除皮膚內沉積的黑色素,使肌膚加速潔皙嫰白。天然植物複方精油,結合芳香療法,能同時活化經絡及排除淋巴毒素…『深層嫩白C精華液』避免黑色素聚結形成黑斑,活化皮膚促進皮膚新陳代謝機轉,加強導出黑色素,抑制色素母細胞活化,減少黑色素分泌,改善天生皮膚容易粗黑或黑黃


色素容易沉澱…」、「…『淨化細緻按摩精油』深層淨化粉刺,預防面皰產生,…能同時活化經絡及排除淋巴毒素…『淨化抗痘精華露』加強抗炎抗菌,加強面皰、暗瘡退紅消腫。…『淨化細緻再生素』修復皮膚深層組織,促進凹洞疤痕之修復…『淨化抗痘精華霜』對容易發炎的化膿面皰暗瘡特別有效…」等文詞。


這部份很有趣:台灣的保養品法規規定「保養品不得宣稱療效」,因此這些宣稱當然是會被罰的。我個人的想法是:


        「不得宣稱療效」是不完全正確的想法:我不是打算推動「可以宣稱療效」,而是這些保養品成分確確實實會滲入皮膚(人乳樣品中發現護膚品防曬成分),因此在藥理學上絕對會出現效果或副作用。政府要求廠商「不得宣稱」可以理解(因為沒有提供相關證據),但是「不得宣稱」跟「不會產生」是兩碼子事,消費者必須理解清楚。這個「產生」,可以是效果,更可能是副作用。後者才是我擔心的。


        對一位 皮膚科 醫師來說,「效果」是其次,「長期安全」才是我真正關注的部份。您看我的blog文章,隨著逐漸的領悟與發現,我只強調安全,並不強調效果,不是嗎?先嘗試「十四天不洗臉」,還是直接就用安全產品?有效產品如何?


        即便臨床希望效果出現,也必須在長期安全的絕對前提下。況且所謂的「臨床效果」,「保濕後感到滋潤」也是效果,「皮膚獲得修復喘息機會」也是效果。除了真實肌膚監測,「憑感覺」根本不能做準。(肌膚監測,唯一的「醫學」美容!=新書的導讀文


        至於這些行銷人員犯的廣告錯誤,還是自然美/瑞昇公司自行回答吧……我是位臨床醫師,唯一在乎的是安全;有了安全,才有資格討論「有效」。瑞昇公司的行銷人員犯了錯,衛生局罰了鍰,這跟肌膚監測的科學與推廣沒有關係。我個人也沒有能力影響該公司的內部運作。


原來如此。


謝謝醫生的解說,我看到時嚇我一跳……


二度回答:


不客氣。


其實當年我搞不清楚的時候,到處演講保養品觀念時,也被「保養品是無效的,因為不得宣稱療效」這個錯誤觀念綁住。直到今天,我仍舊看到 皮膚科 醫師「不在乎保養品」,猜想也是中了這個文字魔咒……


「不得宣稱療效」不表示「不會滲入,不會出現效果與副作用」。


教學相長,我也是「被」問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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