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寇乃馨在電視購物台代言葉黃素,遭罰四萬元罰鍰。


記者黃福其/翻攝


代言誇張遭罰4 寇乃馨喊冤 聯合報/記者黃福其王景新楊竣傑/台北縣報導


藝人寇乃馨在電視購物台代言「睛亮好吸收高濃度液態葉黃素」,強調每天飲用可保護眼睛,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食品廣告不得有誇張、易生誤解情形的規定,衛生局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裁處寇乃馨四萬元罰鍰,業者也同樣挨罰四萬元。


寇乃馨昨天大呼冤枉:「我不是代言人啊,是用過來人的身分分享經驗,沒有拿任何酬勞!」


業者環躍國際經理陳冠福則強調,今年五月接獲罰單,七月已繳清,並改善做法。


衛生局藥物食品管理科長王淑芬表示,八月間發現某電視購物台有北縣中和市環躍國際公司的「睛亮好吸收高濃度液態葉黃素」廣告,由寇乃馨代言,廣告內容宣稱保護五官及臟器效果事實,已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


王淑芬說,藝人有死忠支持者,發表的意見可能使民眾產生信賴而購買商品,藝人代言與商品販賣者是一同為產品作廣告;衛生署也認為廣告的效果,代言人並非無法預見,卻仍為其廣告,已屬「故意」行為。


寇乃馨代言觸法 北縣開罰 中央社 2010-10-26


台北縣政府衛生局今天公布,藝人寇乃馨在電視購物台代言葉黃素食品廣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廣告不得宣稱療效的規定,遭處新台幣4萬元罰鍰。


衛生局下午召開記者會公開側錄的電視購物台廣告衛生局科長王淑芬表示,寇乃馨以親身經歷來傳達食用含液態葉黃素食品所能達到保護眼睛的效果。


王淑芬指出,從代言內容認定已有宣稱五官及臟器療效事實,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有關廣告不得有誇張或易生誤解情形的規定。


王淑芬說,在調查期間曾邀寇乃馨作說明,但她未現身,僅委託他人作說明指出,她有實際食用產品,並基於朋友交情作見證,並未收取代言費,因此無對價情形。


衛生局表示,由於藝人有死忠的支持者,發表的意見可能使民眾產生信賴而購買商品,藝人代言與商品販賣者是一同為產品作廣告,依行政罰法規定,視為共同實施違法行為,因此,寇乃馨及業者都各處4萬元罰鍰。


補充說明:


關於購物台藝人/名人代;該講的都講過了不要相信任何人、任何廠商、任何產品、任何說法!只相信真正的追蹤與檢測<=我們這樣治療高血壓、這樣治療糖尿病、當然就這樣治療皮膚!


呼籲建立「使用保養品/療程時,請隨時監測肌膚反應」的正確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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